首页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或者有其他节能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