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