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四十六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四十六条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