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四十五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四十五条 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1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1份正本归档。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