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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向我国公证机关申办公证的,适用本规则。但法律或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二〇〇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〇年十二月十二日颁布的司法部令第13号《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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