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十一章 申诉与复议 第六十一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六十一条 第十一章 申诉与复议 第六十一条 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