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十一章 申诉与复议 第五十六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五十六条 第十一章 申诉与复议 第五十六条 公证处的本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书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可以作出撤销或者责令变更公证书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