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调解不成的,公证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