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八章 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 第四十六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 第四十六条 终止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