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八章 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 第四十五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