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