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六章 审查 第三十一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审查 第三十一条 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