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六章 审查 第三十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审查 第三十条 对原件或其他无法入卷的证据材料,公证人员应作成复制件或复印件入卷,复制人应注明复制件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复制日期并签名。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