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六章 审查 第二十九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审查 第二十九条 遇到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签名。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