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六章 审查 第二十八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审查 第二十八条 公证处可以委托外地公证处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处根据办证需要,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内容。 受委托的公证处收到委托调查函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调查的公证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