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六章 审查 第二十七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审查 第二十七条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应交提供材料的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