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二章 当事人 第九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当事人 第九条 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