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二章 当事人 第八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