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 第十九条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 第十九条 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公证档案,应当组成鉴定工作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鉴定工作组由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公证协会代表、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鉴定工作应当形成公证档案鉴定意见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