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 第十八条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 第十八条 公证机构可以将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通过书面告知、办公场所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超过保管期限的公证档案,公证机构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