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 第十七条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 第十七条 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和永久,从公证档案形成之日起算。公证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具有特定历史意义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公证档案,保管期限可以定为永久。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