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 第二十条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 第二十条 经鉴定,对于保管期限届满仍有保存价值的公证档案,应当延长并再次确定保管期限。对于保管期限届满且无保存价值的公证档案,应当销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