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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规定,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并承担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五条 《公证法》和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公证机构,其设置、布局、名称、执业区域及管理体制不符合《公证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拟定调整方案,报司…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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