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证法》和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公证机构,其设置、布局、名称、执业区域及管理体制不符合《公证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拟定调整方案,报司法部核定后组织实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