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