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

有固定的场所;

有2名以上公证员;

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