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十一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 有固定的场所; 有2名以上公证员; 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