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