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十八条 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十八条 公证机构在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证业务时,应当保存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包括: 办理公证业务收集的材料; 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工作情况的材料; 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收集的材料; 可疑交易报告; 其他因履行反洗钱义务形成的材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