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对下列当事人或者公证业务,开展强化的当事人尽职调查:
当事人或者公证业务涉及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当事人属于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应予监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当事人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人;
当事人或者公证业务具有其他较高洗钱风险。
当事人或者公证业务涉及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当事人属于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应予监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当事人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人;
当事人或者公证业务具有其他较高洗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