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开展强化的当事人尽职调查:
提高审查和更新当事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频率;
审查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第三方交易的资金来源和用途;
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
公证机构采取强化的当事人尽职调查后,认为洗钱风险超出公证机构风险控制水平的,可以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或者拒绝继续提供公证服务。
提高审查和更新当事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频率;
审查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第三方交易的资金来源和用途;
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
公证机构采取强化的当事人尽职调查后,认为洗钱风险超出公证机构风险控制水平的,可以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或者拒绝继续提供公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