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公证机构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除按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的有关规定审查身份外,还应当询问并记录当事人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除按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的有关规定审查身份外,还应当询问并记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当事人属于《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体的,还应当依法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者由当事人提供受益所有人情况的书面声明;

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应当审查代理关系,并对代理人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

公证业务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第三方交易的,应当询问并记录交易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