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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公证执业活动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规定,结合公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公证协会应当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协助和配合开展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公证执业活动投诉涉及民事纠纷的,可以引导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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