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司法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称投诉处理机关),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