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