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四、 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第二十七条 四、 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竞争。 第二十六条 目录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