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在任何场合损害其他同事的威信和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