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四、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四、 四、 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经商和从事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其它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