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附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附则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九条 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