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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公证员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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