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公证员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公证员任职条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