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可以定期召開私股股東會議,報告董事會的工作、處理私股股東內部的權益事項。在不設立董事會的合營企業中,公私雙方代表可以協商召開私股股東會議,報告有關公私關係的重要事項,處理私股股東內部的權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