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3. 第六章

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領導關係

第二十三條 合營企業應當分別劃歸中央、省、直轄市、縣、市人民政府主管業務機關領導。 第二十四條 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機關負責管理合營企業有關工商行政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人民政府財政機關和所屬的交通銀行,負責監督合營企業的財務。
第二十二條 目录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