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六章 領導關係 第二十三條 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二十三條 第六章 領導關係 第二十三條 合營企業應當分別劃歸中央、省、直轄市、縣、市人民政府主管業務機關領導。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