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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盈餘分配

第十七條 合營企業應當將全年盈餘總額在繳納所得稅以後的餘額,就企業公積金、企業獎勵金、股東股息、紅利三個方面,依照下列原則加以分配: 第十八條 公股分得的股息紅利,應當依照規定上繳;私股分得的股息紅利,由私股股東自行支配。企業公積金,應當以發展生產為主要的用途,由合營企業依照國家的計劃投入本企業,或者投…
第十六條 目录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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