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 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十六條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 同行業的或者在生產上有聯繫的合營企業,在必要和可能的條件下,經過公私有關方面的協議,並得到人民政府主管業務機關的核准,可以實行聯合管理或者合併。 第十五條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