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合營企業應當將全年盈餘總額在繳納所得稅以後的餘額,就企業公積金、企業獎勵金、股東股息、紅利三個方面,依照下列原則加以分配:

股東股息紅利,加上董事、經理和廠長等人的酬勞金,共可占到全年盈餘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

企業獎勵金,參酌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和企業原來的福利情況,適當提取;

發付股東股息紅利和提取企業獎勵金以後的餘額,作為企業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