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九条 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条 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一条 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二条 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 第十三条 公益性单位再次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及存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十四条 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十五条 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时,应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