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