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