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九条 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