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四十四条 决定应当在协调结束之日起45日内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决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电信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决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