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调结束后,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电信主管部门根据论证意见或建议对互联争议作出决定,强制争议双方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